青岛科技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5-05 作者: 来源:

青岛科技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科技大学章程》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参会成员为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学术委员会主任等,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并做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程需要,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人员范围应扩大到党总支委员、系主任(或不设系的教研室主任)、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等,并有表决权。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依据职责范围,分工合作,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各项决定,共同做好学院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思想政治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3.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2.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3.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4.所属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科研中心等机构岗位设置及干部聘任、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考核奖惩、晋职晋级、国内外进修访学、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5.招生、就业及学生管理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6.经费使用、收入分配、设备购置、资源调配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四)研究部署安全稳定工作。

(五)研究需报请学校审批的重要工作。

(六)其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上述第三款第1项、2项所列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前应经学院党组织政治把关;第3项、4项所列事项,应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日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常规性工作以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方面的一般性事务,可根据实际由院长办公会、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或由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定。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应事前准备好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由院长或书记根据职责分工和议题内容商定。属于党务工作事项的,由书记主持,属于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院长或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事先沟通一致同意后再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减,必要时可即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院长和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书面提出。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成员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有关问题时,有关成员要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告知其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与会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涉及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联系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全院师生员工公开。

第六章  决议决定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由院长、书记签字确认后的会议纪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在学院内部公开,并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对于重要决定,院长、书记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决议或决定的精神。如遇到新的情况确需变更决议或决定,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时,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和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九条  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要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将定期组织各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检查,并将其列为党建工作评估、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议事规则的,视情节予以追责。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其它有党政两个序列的单位和部门,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科技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