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5-05 作者: 来源:

青岛科技大学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各学院党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推进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院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代替学院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讨论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二)落实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建工作计划、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事项。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本单位所属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科研中心等负责人任免调整等工作。

(五)研究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在人才培养使用、交流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等事项。

(六)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管理使用。

(八)研究决定本单位正风肃纪和廉政建设等工作事项。

(九)其他应提交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上述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所列事项,党组织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工作人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要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并形成共识和初步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上会。

(三)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组织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个人意见或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根据议题需要,党组织书记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委员应逐一表态,书记应末位表态,对某些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涉及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议决定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由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的纪要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由会议决议或决定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

第十七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在学院内部公开,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报告。学院党组织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党组织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执行情况,由学校组织部和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并纳入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和学院班子及成员考核内容。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学院党组织,其他二级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