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文件
环境字【2014】008号
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和《青岛科技大学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建设良好的院风和学风,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行为触犯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依照法律、法规和《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关处分;尚不够以上处分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和处分适当;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各类学生。
二、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第六条 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的考察期为一年,其他违纪处分的考察期为6个月。在考察期再次违纪的,视情况延长考察期或加重处分等级。
第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放入学生档案。
三、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
第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没有或造成极轻微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及以上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相应校级处分。
第十条违反学校、学院规定,影响学校、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楼等地方喧哗、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休息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楼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私用或存有酒精炉、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水壶等违禁用具或有其他违章用电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不满10学时或擅自离校时间不满2天的(上课、实习、军训以及学校规定参加的活动,未经请假或超假者,都以旷课论。上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劳动、毕业设计(论文)、军训、早操等按天计算),视情节给予院级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课10学时及以上或擅自离校2天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校级处分。
第十二条因各种原因在一学年内受到三次院级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受到通报批评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在学校或学院宿舍检查中,屡次存在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或影响其他学生正常学习、生活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态度不端正、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给予院级严重警告处分或校级处分。
第十四条 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考试(考核)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被认定为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院级严重警告处分或校级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涉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里的违纪行为,但是程度达不到校级纪律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处分管理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管理权限:
学生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院发文公布,在校内张贴布告,并告知本人。
第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写明处分名称、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
五、纪律处分的撤销
第十八条 学生自受到处分之日起,在考察期内,认真改正所犯错误,品行表现良好,学习情况良好,宿舍秩序良好,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一)在科技、文体竞赛或活动中为学校或学院赢得荣誉的;
(二)为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公益组织、团体中积极进行义工活动的;
(四)科研成果突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的;
(五)其他经学院认定达到撤销处分条件的。
第十九条 学院将在每年6月10-20日和12月10-20日集中受理学生撤销处分申请。
第二十条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撤销纪律处分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出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撤销纪律处分,将原处分材料从其档案中撤出。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附加以下限制条件:
(一)自受处分之日起,在考察期内不能参评各类荣誉称号;
(二)自受处分之日起,在考察期内不能申请困难补助、各类奖助学金;
(三)自受处分之日起,在考察期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不得列入党员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违纪的,应延长预备期,情节严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
2014年9月19日
附件1
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专业班级: 学号: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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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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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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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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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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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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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纪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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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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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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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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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告知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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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收到学院送达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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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根据《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本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附件2
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撤销纪律处分审批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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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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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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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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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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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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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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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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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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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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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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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申 请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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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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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学生工作办公室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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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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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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