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品行表现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18 作者: 来源:

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文件

               环境字〔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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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品行表现考评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学生加强品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学生的品行表现考评成绩由评议分(满分100分)和加减分(满分100分)两部分组成,其中,评议分占60%,加减分占40%。评议分由辅导员(班主任)评议分(满分100分)和学生评议分(满分100分)两部分组成,两项分值各占50%

   2.学生评议分由班级评议小组完成。班长、团支书自动为评议小组成员,其余小组成员由班级全体同学选举产生。评议小组人数一般为7人或9人,打分应做到公平、公正,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严肃处理。

3.每班设德育分数记录员两名,负责班级每位同学的德育分数记录工作,并将记录结果定期向全班公布。

二、学生品行表现加分项

1.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的集体,每位成员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其他荣誉称号的个人,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0分,市级加8分,校级加5分,院级加3分。重复获奖者,只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2.校学生会、校区学生会和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分团委根据工作表现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校区学生会和学院学生会部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班长、团支书),由分团委根据工作表现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校区学生会和学院学生会副部级干部,由分团委根据工作表现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校区学生会和学院学生会干事、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由分团委根据工作表现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5;担任其他职务的学生干部、学生组织或社团负责人,由分团委根据工作表现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兼多职者,取最高分,不累加。

3.在学术期刊以独立作者或者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的,SCIEI等论文加15分,国内核心期刊正刊论文加10分,国内一般期刊论文加3分,非独立作者、第一作者的,加分减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发表提升学校或学院知名度、美誉度作品的,每篇加10分,省级每篇加6分,市级每篇加4分,校级(校园网、校报)每篇加3分,非独立作者、第一作者的,加分减半。

4.参加各级科技创新、创业、文体以及社会实践类活动获得奖项、名次的,国家级及以上级别加10-15分,省级加8-10分,市级加6-8分,校级加4-6分。团体项目加分减半,重复获奖的,只取最高分。

5.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叠军被比赛、趣味运动会、班歌大赛等)获得奖项、名次的,团体加1-3分,个人加3-5分;未获名次但表现积极的加1分。

6.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学生组织或社团举办的各类活动,获得奖项、名次的,每次加1-3分;以个人名义或者自组织团体名义参与的,每次加1分。

7.参加各级非评奖类文体活动(校级或院级迎新晚会、啦啦队表演等)表现突出者,每次酌情加1-3分。

8.因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受到宣传和表彰的,校级加5分,市级加6分,省级加8分,国家级加10分。因同一原因受到多次宣传或多项表彰的,分数不累加,以最高分计。

9.在学校安全、卫生、秩序大检查中,优秀宿舍(85分及以上)每位成员加3分,良好(80-84分)加2分;在学院每学期学生宿舍建设评比中,荣获十佳宿舍的,每位成员加5分。

10.班长、团支书学期末可支配品行表现分5分,用于考评班级每位同学参加活动和遵守班级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学生品行表现减分项

1.受到院级通报批评者减5,校级通报批评者减10分。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批评者,取消当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2.受院级警告处分者减10分,受校级警告处分者减15分,受校级严重警告处分者减20分,受记过处分者减2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30分。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3.无故不参加学院、班级集体活动或不接受学院、班级所分配任务者,每次减2分。

4.早操、上课迟到或早退者每次减2分,旷操、旷课者每次减4分。旷操累计3次以上的或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视情况给予院级或校级处分。

5.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每次减10分,视情况给予院级或校级处分。

6.学校或学院宿舍检查中,得分在65分及以下的差评宿舍,问题出在公共区域的,每位成员减3分;问题出在个人区域的,责任人减5分。在宿舍中存在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或影响其他学生正常学习、生活行为的,酌情减5-10分;态度不端正、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酌情减10-15分,并给予院级或校级处分。

四、附则

1.本办法所列加减分均为原始分值,满分100分,每学期设基础分40分。当本年级同专业学生最高分超过100分时,折合为100分,其余学生得分按照相同比例折扣;学生扣分止于零分,不倒扣评议分。

2.学生发现品行表现分错误或对品行表现分有异议的,可向辅导员反映,辅导员经核实查证后予以相应更正或解释。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辅导员和班干部共同讨论决定。

4.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解释权归环境学院分团委。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

                                2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