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05 作者: 来源:

青岛科技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青科大党字〔20177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规范学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是党员身份的证明。党员从一个基层党组织转入另一个基层党组织,必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1.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党员因学习进修、讲学、科研、实习、学校委派离校等原因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

3.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4.党员因升学、就业、调动工作、参军、挂职锻炼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三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的权限

第四条 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1.各党总支、高密校区分党委(以下简称基层党组织)具有在所属党支部间相互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不具有直接接收校外及校内其他党组织转入的党员正式(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党支部不能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临时)组织关系。

2.学校党委组织部具有在全省范围内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同时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3.向山东省外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需经青岛市委组织部二次转接。

青岛市委组织部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第四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接收的责任及要求

第五条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核实收到回执情况,掌握党员去向,并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第六条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核实党员档案,做好党员资格审查。

2.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做好登记,录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3.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回执等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第七条 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考入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党员,应当在报到后1个月内转入正式组织关系,不能及时接转的要向基层党组织说明情况。对入学后6个月内不向党组织讲明党员身份、无故不转移组织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入学后仍在原籍发展入党等情况的,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因毕业或其它原因离开学校的学生党员,应及时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并尽快将组织关系落实到具体党支部。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对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已落实工作但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或经申请审批后,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流动党员管理办法》(附件1)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党员要定期与学校党组织联系,便于学校党组织掌握流出党员的去向和现状。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预备党员,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要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超过6个月未与学校党组织联系的(不含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学校将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学生党员在学校各基层党组织间调动时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第九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调出(包含辞职或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调入学校的教职工党员,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经申请审批办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教职工党员在学校各基层党组织间调动,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学校;对纳入社区管理的(基本养老金及生活补贴、社保等由社区管理发放),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第十条 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出国(境)工作或学习的党员,应在出国(境)前,按照《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和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审批办法》(附件2)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需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2.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出国(境)党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手续。

3.对未经党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且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员、无故超过审批期限一年以上不回国且不提出延期申请的保留党籍党员、无正当理由回国6个月以上不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一条 关于组织关系介绍信

1.党员要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限内接转组织关系,因个人原因无故逾期不转者,其组织关系介绍信视为无效。

2.在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6个月以内,因工作改派、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等原因需要重新开具的,需持原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基层党组织申请重开,基层党组织同意后,到党委组织部补开组织关系介绍信,原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委组织部留存。若组织关系介绍信原件遗失,需提交书面说明和个人思想认识,由党员组织关系原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教育。

3.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6个月后,不再予以补开。

第十二条 关于党员证明信

1.党员证明信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开具。

2.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其中的正式党员在原单位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关于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1.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经党委组织部加盖印章后生效。

2.流动党员的年审(查验)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1.青岛科技大学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2.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和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审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