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环境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6-18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青岛科技大学环境学院学生会是在省学联、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团结带领全校青年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学生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省学联的主席团单位。

第二条    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学生会的任务是: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带领全校同学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奋发成才。

2、结合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全校同学走健康成才的道路。

3、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活动,维护学校稳定,促进校风、班风和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4、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广大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有关民主事务的管理,配合学校解决同学学习、生活上的困难,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    

第五条     凡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承认学生会章程者,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均可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学生会章程的规定,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3、可以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咨询,实行民主监督。

4、可以要求参加学生会的活动。

5、可以提出退会。

第七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的任务。

2、维护学生会的团结和声誉,虚心听取学生会内外的意见,做好学生会组织建设工作。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

4、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

3、修改和制定学生会章程、条例及制度。

4、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各基层组织按有关规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其授予的职权,并对其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受学生代表大会的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务。

2、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3、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4、选举聘任或解聘学生会干事。

5、选举产生或免去学生会各部负责人。

6、指导和帮助各院系学生会、各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若学生代表大会会期有改变则任期也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会和各院系学生会推荐及同学提名为候选人,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书长一人,其中秘书长由教师兼任。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有学习部、宣传部、外联部、文艺部、体育部、女生部、纪检部,各部部长应为学生会委员。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院系学生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基层党组织和学生会的领导,在基层团组织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院系学生会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可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每年必须向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与社团联合会均受学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相互监督,相互合作。

第二十一条班委会是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受学生会、各院系学生会领导,在各辅导员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不称职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干部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严格考勤制度,无故缺旷三次或在一学年有两门科目不合格者,劝其退出学生会,视其情节轻重、直至撤消干部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不执行学生会任务,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谎报工作者,视其影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干部职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不得滥用职权、损公肥私。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工作表现优秀并取得优异成绩者,年终向学生处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向校团委推荐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活动经费由学校拨款,也可采取其他方式筹集补充,经费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经常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青科大环境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