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团的建设,充分发挥分团委在团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团章》及环境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分团委是共青团组织在我校的基层组织。分团委在院党总支和校团委的共同领导下开展团的工作,并当好党组织的助手。
第二条分团委的基本任务:
(一) 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 宣传、执行党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 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先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 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及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 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 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 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第三条分团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 分团委由团员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分团委委员出现较多缺额时,应及时进行增补。
(二) 分团委委员应由思想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学生学习成绩优良、教工本职工作突出的中共党员或团员担任。
(三) 分团委成员要做到: 政治坚定、学习刻苦、工作勤奋、作风踏实。
(四) 分团委执行团员或团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总结工作,受团员和各团支部的批评和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条分团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分团委设四名委员: 书记、副书记各一名,下设组织部、宣传部。
(一) 书记:
1、及时传达党组织、校团委的决议,经常向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2、主持召开分团委会,研究团的工作。督促、检查团员大会或团代会、分团委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团员大会或团代会报告工作。
3、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工作和身体情况,并及时解决问题,或向党组织,上级团委汇报。
4、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5、指导、帮助团组织与学生会联合开展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完成书记所安排的工作。书记不在时,履行书记职责。
(二) 组织部长:
1、组织团员、青年学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经常对团员青年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近代史、现代史和国情教育,以《团章》为主的基础知识教育。按校团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团员的思想实际,制定团组织生活的安排,并督促检查和落实。
2、做好要求入团青年的培养、教育工作,按规定办理发展新团员的手续。
3、掌握团员的先进事迹和违纪情况,及时进行表扬和批评,办理表彰、奖励、批评和处分的具体条例。
4、做好团员的管理、统计、团籍移动、团费收缴等工作。
(三) 宣传部长:
1、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向分团委汇报。
2、提出和准备政治理论和时事理论学习的资料。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
3、组织开展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
4、做好团的系统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条分团委要对各班团支部成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分团委成员必要时要深入团支部开展工作。
第六条分团委安排工作和组织活动,要服从校团委统一安排,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戒形式主义。
第七条分团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凡批准团员,讨论团员的奖励、处分、推优、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重大事情,要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决议,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分团委。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学院分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