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5-05 作者: 来源:

党总支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共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总支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总支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基层党组织;是校党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是校党委联系党员、群众的重要桥梁;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提高执政能力,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设一个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管理、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与时俱进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建立起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保证党总支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党总支委员会的设置,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党委决定设置。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党总支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成立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成立直属党支部,如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等委员。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为党总支委员。因各方面原因造成委员缺额的,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应及时补齐,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一致。届期内,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可以调动和委任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应由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组织能力较强,热心党务工作,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正式党员组成。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热爱党务工作,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党性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高校工作规律,具有三年以上党龄的同志担任。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党总支可配专职或兼职书记、副书记。兼职书记、副书记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从事党务工作。

第八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党总支研究决定党总支内的重要问题,并接受本党总支全体党员大会和学校党委的审查和监督。党总支根据实际提出本单位党支部的设置意见,报组织部审批。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单位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

第十条 组织党员、干部、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民族精神教育,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纪党风教育和先进性教育。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具体安排落实好本单位党内外的政治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

第十一条积极参与、组织本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等重要工作的决策,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做好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党的干部方针和学校党委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抓好本党总支内处级干部和单位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根据学校党委授权,做好科级以下(包括科级)干部及处级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推荐、管理工作;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做好干部审查和老干部工作以及对教职工晋级、晋职、出国等进行政治审查。

第十三条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密切联系本单位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德育工作,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和引导学生成为四有人才。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群众,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自觉做好人才工作,把党员队伍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密切结合,关心各类人才的成长进步。学院党总支协助院行政一起做好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抓好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的建设,按照《党支部工作条例》,组织领导好支部工作。特别要搞好换届选举,配好支部书记和委员。定期检查总结支部活动情况,表扬先进、帮助后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六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接转党员关系和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方针和细则要求,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重视做好在大学生和优秀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根据学校党委授权,负责对发展学生党员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定期听取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做好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定期与民主党派、党外人士代表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九条抓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和谐校园。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以防为主,落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创建平安单位,建设平安校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做好保密和国家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条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抓好自身的理论学习。坚持党总支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制度、读书会制度和领导干部向师生作报告制度;建立个人自学、中心组学习、脱产进修、成果交流四位一体的理论学习机制,并加强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凡属涉及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必须听取党员意见,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生活会要做好记录并向学校党委汇报。党总支成员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活动。

第二十四条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会议议事制度,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向全体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建立实施党总支例会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支部书记会议制度、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党总支成员外出请假制度。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党员大会,真正做到民主渠道畅通,上级指示顺达。

第二十五条党政班子相互信任,互尊互谅。学院党总支自觉搞好与院行政领导的配合团结,把保证监督贯彻于支持配合之中,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同搞好本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做到勤政廉政。建立健全党总支领导联系群众制度,经常深入科室、系、党支部、学生班级等基层单位,听取群众的呼声,及时解决群众中的实际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清正廉洁。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把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党总支班子成员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党纪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五章 工作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对党总支的工作考核,主要从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发挥情况、思想建设情况、组织建设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考核评估以本条例为基本依据。校党委成立考核评估小组负责对党总支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党总支自评、民意测验、考察。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校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称职的党总支予以批评、限期改正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如遇上级文件有新精神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我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组织教育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和围绕学校中心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科、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内设机构设置;退离休党支部一般按原工作单位或社区设置。大学生党支部按班级、年级设置,高年级原则上按班级设置,研究生一般按院系、年级设置,也可按专业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分布情况及有利于组织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五条支部全体党员大会和由其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党总支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委会(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正、副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一般设立由3 -5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一名。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可连选连任。因各方面原因造成支委缺额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七条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有强烈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在党员和群众中威信较高、能胜任支部工作的正式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热心党的工作、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能联系群众的正式党员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系(教研室、研究所)主任或副主任、党员学科带头人、中级以上职称的党员或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大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辅导员、班主任、优秀教师党员或优秀学生党员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可由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党员教师、党员导师或研究生党员担任;退离休党支部书记应由身体健康、热心党务工作的同志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员工,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在部门、单位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九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第十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着重向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保持党员先进性。要求党员遵守《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有关规定,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搞好党内监督,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

第十一条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加强组织纪律性,认真开好以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性,确保党内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二条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和决定所在部门、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经常了解他们对党员及党的工作的意见,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正确处理群众中的矛盾,对群众中的错误意见和不良风气予以批评和纠正。

第十四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做好在青年教师、业务骨干、优秀大学生中的发展党员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转正工作。

第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收缴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六条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组织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支部委员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支部内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党员意见,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向党总支请示汇报工作,需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学习制度。党支部应建立理论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式,创新活动内容,保证学习效果;建立党员个人自学档案,督促党员撰写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笔记,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小组会议,认真组织党员参加党课教育。活动要结合实际,活动次数: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议或党小组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党课至少半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或党小组和支委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交流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根据党员的标准和义务、不同岗位党员保持先进性具体要求,每两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全面地检查和评价每一名党员在本职岗位和工作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通过评议,表扬先进,激励后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三条组织发展制度。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做到培养有计划,教育有内容,考察有记录,入党考察材料齐全、规范,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预备期满的党员要按时转正,转正程序要规范。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的指导,突出发展重点,重视在优秀学生和优秀中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

第二十四条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支部委员和党员要分工联系有关系、科、室、中心(所)、班级、专业的师生员工,向他们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帮助和反映他们的问题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联系情况,党支部每学期检查总结一次。

第二十五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转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并加强管理。对外出党员要明确要求,确定专人负责联系、管理。外出党员每半年应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按规定交纳党费,返回后要及时汇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制订支部的学期工作计划,并经常检查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每学期和学年末都要向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工作总结,并将工作计划和总结交党总支,以便于党总支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党总支负责对所属党支部的工作考核,按照学校党委的意见,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本条例为主要依据,考评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工作方法,总结经验,以评促建,全面推进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八条由各党总支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各支部考评工作的实施。考核评估程序包括:支部自评,写出工作总结;在自评基础上,由考评小组对支部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按照良好、合格、不合格做出考核评价;反馈考评意见;总结考评工作,制定改进措施。考评工作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组织考评、支部自评与群众评估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对党支部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围绕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情况;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群众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校党支部考评结果进行检查验收,上报校党委。考评结果由校党委认定后,将作为评选校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对考评成绩一般和较差的党支部,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如遇上级文件有新精神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