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山东省和学校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
(一)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表彰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推荐名额
按照学校每年下达的名额,综合考虑学院学科、专业、学生数、现实表现、科研业绩等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名额分配。
三、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且所有修读课程未出现不及格现象。
(五)在相关专业领域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六)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至少一篇,研究生是第一作者,其导师为通讯作者,其余无效。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3.在《青岛科技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所认定的国家级竞赛(A类、B类)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4.在国家一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中承担主要编写任务,超过5万字以上。
此次第二批评选的学习和科研成果截止发布通知当日,均要求第一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
(七)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表现优秀。
(八)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1.评选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评选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评选学年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情况的。
4.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
四、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由院党政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各学科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担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和初步评审等工作。根据当年学校下达的指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进行评审。
(二)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工办,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五、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证书原件。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答辩会,进行公开答辩。
(三)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研究生在学院公示初步名单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五)如学生对所在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国家奖学金经费下达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七)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评审结束出现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研究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予以全部追回。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