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青科大字〔2015〕58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院按规定奖励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创新实践奖学金三类,比例及奖励标准见下表。
类别 |
等级 |
金额 (元) |
比例 |
|
新生奖学金 |
综合奖学金 |
|||
硕士 |
一等 |
7000 |
推免生100%+第一志愿录取生10% |
10% |
二等 |
4000 |
第一志愿录取生30% |
20% |
|
三等 |
2000 |
第一志愿录取生50% |
40% |
创新实践奖学金:
获奖 等级 |
全国 一等奖 |
全国 二等奖 |
全国 三等奖 |
省或赛区一等奖 |
省或赛区二等奖 |
省或赛区三等奖 |
奖学金金额/队 |
3000 |
2400 |
1800 |
1800 |
1500 |
1200 |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 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2. 参评年度内,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4. 参评年度内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者;
5. 学术行为不端者;
6. 在科研工作及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7. 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8. 参评年度内有考试不及格者;
9. 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 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由院领导、各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分团委。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新生奖学金评定安排在第一学期初进行。评定委员会主要依据研究生的初试成绩(推免生以本科阶段综合测评名次来确定)、思想品德等方面来确定。按照研究生初试成绩进行评定时,以英语、政治和数学三科成绩总分进行排名。评比结果进行网上公示,最终确定新生奖学金的名单。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综合奖学金评定分别安排在第三学期和第五学期进行,主要依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程序为:
1.个人申请。研究生应根据评定细则,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等级的综合奖学金。申请者需按要求填写《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成果统计表》(附件1),按照附件2、附件3和附件4的计算方法,统计自己的分数,并提供原始支撑材料。其中,学术论文如已被录用,需提供录用通知,并由导师签字,亦可作为支撑材料。被收录的成果需标出影响因子,并计算得分总分。同一成果在申请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时只能使用一次,即如果使用该成果申请且获得了综合奖学金,则下次申请时不得再使用该成果;如果申请并未获得综合奖学金,则下学年申请时仍可使用。如有造假行为,一旦查出,取消本次及以后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2.学院评审。评定委员会认真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在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考评成绩,适当考虑学科专业之间的平衡,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在学校下发的奖学金比例范围内,确定获得各级奖学金的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核准。研究生处根据综合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核准、公示最终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名单。
第十条 创新实践奖学金评定:创新实践奖学金每年春季评比,主要用于奖励在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办的“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中的各类主题赛事中获奖的研究生队伍。
凡是列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心主办的“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的赛事,我院研究生以青岛科技大学名义组成的参赛队伍在全国或者省(或赛区)的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根据获奖等级发放创新实践奖学金。每年三月份汇总上一年度的获奖结果,进行公示,发放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若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起申诉。研究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通过银行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环境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成果统计表》
附件2:《环境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得分统计办法》
附件3:《环境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计分办法(试行)》
附件4:《环境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品行表现考评办法》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
2019年10月18日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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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民族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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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学号 |
学习阶段 |
□学术硕士 □专业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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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平均成绩 |
英语 六级成绩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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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类型 |
符合条件 |
序号 |
期刊 影响因子 |
所有作者 |
分值 |
成果(包括名称、期刊名称、出版社、发表时间、期、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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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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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研 获 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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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 和 软 件 著 作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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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 赛 获 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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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行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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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附件1:环境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成果统计表
注:请附成绩单和支撑材料(按照第九条要求),并依据“成果统计表”所列项排序。
附件2:
环境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得分统计办法(试行)
1.研一、研二学年综合考评得分按百分制计算,总分100分。
2.研一学年综合考评得分=[成果折合分]×20%+[I或II课程平均成绩]×70%+[品行表现成绩]×10%
研二学年综合考评得分=[成果折合分]×90%+[品行表现成绩]×10%
I.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
II.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
当学年应修课程未修满者,取消参评资格。
【以上分数均按比例赋分,再按公式计算】
3.成果分数:
按照《环境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计分办法(试行)》(附件3)计算。
4.课程平均成绩:
申请人的课程平均成绩由研究生处负责统计,申请人核查无误后签字认可。
5.品行表现成绩:
参照《环境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品行表现考评办法(修订》(附件4),由研究生提出加分项,分团委根据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和学生实际表现进行赋分。科研成绩已经单列计算,在品行表现部分不再计算成绩。
附件3:
环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办法(试行)
一、科学研究工作计分办法
详见附表1《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量化标准》。
二、科研、教研工作计分办法说明
1.所有论文、著作、成果、奖励、专利等科研成果均指署名第一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的成果。
2.合作完成的论文、成果、奖励、专利等根据参加人员的位次参照《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量化标准》 所列分配比例计算分值。
3.同一成果在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只按最高限计算,不重复计算。
4.各类以论文获得的科研成果奖不计算分值。
5.对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国家级奖项,具体计算标准由学院评定委员会认定后进行核算。
6.教学类奖项和项目需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或立项,协会性质的不予赋分;教学研究成果奖已分解为具体的教研项目或奖项时,不再单独列项计分。
7. 严格审核学生提供的原始材料,以国家、省市、学校等官方公章的原始材料为依据。如论文、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必须有学生名字,方可承认。
8.本办法和附表的内容,随学校政策变化而改变。
附表1
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量化标准
为全面科学评价研究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参照青岛科技大学科研量化文件精神,拟定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量化标准如下。
一、科研成果分配比例及办法
1.各类科研成果根据发表人次序确定贡献度计算,仅计算前五名发表人成果。
2.如成果由学生独立完成,则其本人获得全部成果分值。
3.如系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计算办法参照如下要求执行:
(1)成果由2人完成,则按7:3比例分配成果分值;
(2)成果由3人完成,则按6:2.5:1.5比例分配成果分值;
(3)成果由4人完成,则按5:3:1.5:0.5比例分配成果分值;
(4)成果由5人完成,则按4.5:2.5:1.5:1:0.5比例分配成果分值。
4.在多人合作成果中,若研究生导师为第一位,学生为第二位,师生计分次序互换,学生按第一位发表人获得对应位次比例的成果分值;其它情况,则以研究生本人实际位次按照上述比例获得对应成果分值。
二、科研成果赋分
参照青岛科技大学科研量化文件,理工类科研成果赋分表如下所示。
理工类
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值 |
认定依据 |
||
科研成果获 |
国家级 |
一等奖 |
一事一议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
|
二等奖 |
一事一议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
|||
省部级 |
最高科技奖 |
一事一议 |
山东省最高科学技术奖。 |
||
一等奖 |
50000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金奖。 |
|||
二等奖 |
10000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中国专利奖其他奖项。 |
|||
三等奖 |
3000 |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二等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2000分)。 |
|||
协会奖 |
一等奖 |
6000 |
有资格推荐国家奖的行业协会。 |
||
二等奖 |
1000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技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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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
最高科技奖 |
一事一议 |
青岛市最高科学技术奖。 |
||
一等奖 |
8000 |
青岛市自然科学奖、青岛市发明奖、青岛市科技进步奖,省高校科学技术奖等(一等奖2000分、二等奖1000分、三等奖500分)。 |
|||
二等奖 |
2000 |
||||
三等奖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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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
发明 |
国外 |
1500 |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以有专利公示号为准)且我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职务发明)的专利。 |
|
国内发明专利 |
800 |
||||
国内实用新型 |
200 |
||||
国内外观设计 |
100 |
||||
标准 |
国际标准 |
3000 |
|||
国家标准 |
2000 |
||||
行业标准 |
1000 |
||||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SCIENCE、NATURE |
一事一议 |
|||
SCI检索系统收录 |
一区 |
4000 |
中科院JCR分区。 |
||
二区 |
2000 |
||||
三区 |
600 |
||||
四区 |
300 |
||||
EI |
200 |
期刊论文。 |
|||
ISTP、ISSHP、EI会议、北大中文核心刊物 |
100 |
||||
省级刊物/全国会议论文 |
50 |
必须提供佐证材料 |
|||
市级刊物/省级会议论文 |
25 |
必须提供佐证材料 |
|||
附件4:
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文件
环境字〔2019〕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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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生品行表现考评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学生加强品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学生的品行表现考评成绩由评议分(满分100分)和加减分(满分100分)两部分组成,其中,评议分占50%,加减分占50%。评议分由辅导员(班主任)评议分(满分100分)和学生评议分(满分100分)两部分组成,两项分值各占50%。
2.学生评议分由班级评议小组完成。班长、团支书自动为评议小组成员,其余小组成员由班级全体同学选举产生。评议小组人数一般为7人或9人,打分应做到公平、公正,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评议分原始打分材料由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交班长负责保存,保存时限为6个月。
3.每班设德育分数记录员两名(一般为班级生活委员和组织委员),负责班级每位同学的德育分记录工作,并将记录结果每月向全班公布。每学期结束前,记录员组织全班同学签字确认德育分加分项目和分值,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分团委审核后,不允许再行更改。
二、学生品行表现加分项
1.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班集体或红旗团支部的集体,每位成员分别加6分、4分、2分。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志愿者、活动积极分子或其他荣誉称号的个人,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0分,校级加5分,院级加3分。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按照同等次荣誉称号加分,其余奖学金原则上不加分。
2.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学生(校学生会、校区学生会和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部长,校社团联、校区社团联主席团成员或部长,学院社管委主席、副主席,班长、团支书)由分团委根据工作表现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校区学生会、学院学生会、校区社团联副部长和校、院级社团会长,由分团委根据工作表现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校区学生会、学院学生会干事,校、院级社团骨干,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成员,由分团委根据工作表现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兼多职者,只取最高分,不累加。
3.在学术期刊以独立作者或者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收录的,每篇加10分;在中文核心期刊正刊发表的,每篇加8分;在普通期刊发表的,每篇加3分。非独立作者、第一作者的,排名在前三位的(第二位次或第三位次的)加分减半;排名在第四位次及以后的,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加2分,普通期刊加1分。普通期刊论文,每学期加分上限为3分。获得发明专利的,加分标准同中文核心期刊;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加分标准同普通期刊。以上论文,均以见刊为准;以上专利,均以授权为准。
4.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纸媒上发表提升学校或学院知名度、美誉度的原创作品并且第一时间向分团委报备的,国家级每篇加10分,省级每篇加6分,市级每篇加4分,校报每篇加3分;非独立作者、第一作者的,加分减半;非原创的,加分减半。在电视台、电台或者网媒发表提升学校或学院知名度、美誉度作品并且第一时间向分团委报备的,由分团委根据新闻价值酌情加分。未在第一时间报备,造成新闻价值流失的,不予加分。
5. 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等创新创业类赛事,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加分20、15、10分;获得省级奖励的,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加分15、10、8分;获得市级奖励的,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加10、8、5分;获得校级奖励的,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加分5、3、2分。以成员身份参加的,排名在前三位的(第二位次或第三位次的),加分减半;排名在第四位次及以后的,均按照30%的比例加分。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分别加8、6、4分,成员加分减半。参加本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立项申报并获评的,负责人加3分,成员加2分。其余各项赛事,由分团委根据赛事规模和影响力确定级别,给予加分。积极参与各项创新创业赛事但未获奖的,每人每项加1分。同一作品参加同一赛事,只取最高奖加分,不累加;同一作品参加不同赛事,分别按照最高奖加分,可以累加。赛事设置特等奖的,一二三等奖相应降一档加分。赛事设置优秀奖的,按照三等奖加分标准的60%加分。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数学建模等竞赛获奖的,在创新创业权威赛事加分标准的基础上降一个等次加分。
6.参加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所在团队获评国家级优秀服务队的,负责人加10分,成员加6分;获评省级优秀服务队的,负责人加6分,成员加4分;获评市级优秀服务队的,负责人加5分,成员加3分;其他顺利出征并完成实践任务的团队,负责人加3分,成员加2分。个人寒暑假参加自主实习实践并提交报告,经评阅达合格以上等次的,加3分。
7.参加各级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个人自主参加的,由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分团委根据活动情况和参与表现酌情赋分;通过校、院组织参加的,由分团委根据活动情况和参与表现酌情赋分。因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受到宣传和表彰的,校级加5分,市级加6分,省级加8分,国家级加10分。因同一原因受到多次宣传或多项表彰的,分数不累加,以最高分计。
8.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有益于身心发展的活动,在校级(以青岛科技大学或青岛科技大学机关部门名义)比赛和以环境学院、环境学院党总支为主办单位的院级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3、2分;参加以环境学院分团委、学生会或校学生会为主办单位的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2、1分。参加学院迎新晚会演出和服务的,设定基础分5分,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成员酌情加1-3分,每个成员的具体分值由分团委、学生会根据考勤和表现确定。参加五四合唱比赛、健美操比赛的,设定基础分5分,进入决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另加5、3、2分,每个成员的具体分值由分团委、学生会根据考勤和训练表现确定。参加运动会的运动员、拔河比赛队员、方队、广播操队员,设定基础分5分。运动员得分1-2分的(集体项目按照总分平均计算,下同),额外加2分;得分3-5分的,额外加3分;得分在6分及以上的,额外加5分。拔河比赛取得全校冠、亚、季军的,另加5、4、3分。广播操比赛取得全校前八名的,队员另加2分;取得全校冠、亚、季军的,另加5、4、3分。替补队员减半赋分。参加运动会观众区的学生,每人加2分。参加运动会啦啦操表演的,每人加2分。参与人员具体分值由分团委、学生会根据考勤和表现确定。以上未尽的各项比赛,由分团委根据活动的层次、规模、影响力、成绩酌情加分。
9.在学校春夏秋冬季宿舍安全卫生秩序大检查中,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优秀宿舍,每位成员加3分;得分在全院平均分以上的良好宿舍,每位成员加2分。在学院每周例行检查和抽查中,成绩优秀的宿舍,每位成员加2分。在学院每学期学生宿舍建设评比中,荣获十佳宿舍的,每位成员加3分,舍长加5分。
10.班长、团支书学期末可支配品行表现分5分,用于考评班级每位同学参加活动和遵守班级管理规定的情况。该分值要求差异赋分,不能一刀切。
三、学生品行表现减分项
1.受到院级通报批评者减5分。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批评者,取消当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2.受校级警告处分者减15分,受校级严重警告处分者减20分,受记过处分者减2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30分。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3.无故不参加学院、班级集体活动或不接受学院、班级所分配任务者,根据情节轻重,每次减2-5分。
4.早操、上课迟到或早退者每次减2分,旷操、旷课者每次减4分。旷操累计3次以上的或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5.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每次减10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6.学校宿舍大检查中,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宿舍,问题出在公共区域的,每位成员减3分;问题出在个人区域的,责任人减5分。在宿舍中存在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或影响其他学生正常学习、生活行为的,酌情减5-10分;态度不端正、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酌情减10-1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四、附则
1.本办法所列加减分均为原始分值,满分100分,每学期设基础分40分。当本年级学生最高分超过100分时,折合为100分,其余学生得分按照相同比例折扣;学生扣分止于零分,不倒扣评议分。
2.学生发现品行表现分错误或对品行表现分有异议的,应在当学期结束前向辅导员反映,辅导员经核实查证后予以相应更正或解释;逾期不反映的,不再受理。
3.各学期的计算起始日期为上学期校历截止时间的次日(大一上学期从入学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学期校历截止时间。
4.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辅导员和学生干部共同讨论决定。
5.本办法自2019年春季学期起实施,解释权归环境学院分团委。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