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 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2016年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范围
(一)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表彰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二、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必修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或排名在本学科10%之内,且所有修读课程未出现过不及格现象,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425);
(五)在相关专业领域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六)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至少一篇;
2.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3.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以上科研成果均要求第一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是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余无效。
4.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中承担主要编写任务,超过5万字以上;
(六)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表现优秀;
(七)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1.评选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评选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3.评选学年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情况的;
4.修读年限超过3年的;
5.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三、 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由院党政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学校下达的指标,依据学生报名情况,秉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进行评审。
(二)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13人):
主任(组长):吕德谦、钱翌
副主任(副组长):匡少平、韩海青
成员:李少香、贾小平、褚衍洋、张峰、谢传欣、王志英、贾可好、孙明郁、郭庆增
(三)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分团委,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四、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按照学校下达名额进行推荐。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答辩会,审查通过的学生需利用多媒体进行现场汇报,由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民主推荐,评审答辩会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和民主推荐结果,充分听取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研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研究生在学院公示初步名单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分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五)如学生对所在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书面提请裁决。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
2016-10-14